一、问:新《条例》是何时实施的?原《条例》何时废止?
答:《申慱亚洲官方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自
二、问:房屋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限制拆改、防治结合、安全使用、责权统一。
三、问:新制定的《条例》关于房屋安全责任人是如何划分的;以及责任人所承担着哪些责任?
答:第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履行房屋保修期间的保修责任和合理使用期间质量缺陷的治理责任。
房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二、房屋产权责任
1、房屋所有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2、共有的房屋,其所有权共有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3、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所有权共有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4、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使用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第三、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2、未实行物业综合服务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第四、其他房屋产权人责任
1、所有权为公产、自管产、拨用产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共有部位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2、城市拆迁范围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由房屋拆迁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
四、问:禁止在住宅楼和含住宅综合楼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损害房屋结构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禁止拆改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或者剪力墙等结构构件;
2、禁止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禁止违反原设计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4、禁止违反原设计将房屋改为游泳池、浴池;
5、禁止降低室内地面。
五、问:房屋住宅装修或使用中涉及拆改的,哪些事项需要申请履行批准程序?
答:1、非住宅楼拆改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剪力墙等结构构件或者主体结构;
2、在楼板、墙体上超过设计标准钻孔、开槽;
3、增加房屋建筑荷载;
4、改变房屋用途或者使用功能;
5、超过原设坟荷载标准在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施设备;
6、超过原设计荷载标准在房屋屋面、外立面上设置广告、牌匾、供电、通讯等设施设备。
六、问:拆改房屋结构申请需经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答: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需要对房屋结构进行拆改时,应到本辖区的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履行批准程序后,按照批准项目范围方可施工。
七、问:申请拆改房屋结构需向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哪些资料?
答:1、拆改房屋结构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人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材料;
4、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房屋结构施工设计书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报告书。
5、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改的证明。
八、问:拆改房屋结构施工竣工后由经哪些相关部门验收?
答:1、房屋拆改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改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房屋拆改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明确房屋可以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
2、房屋拆改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九、问:《条例》从哪几个方面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的年限以及内容?
答:第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继续使用时,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无设计资料或者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超过下列规定继续使用时,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简易结构的房屋使用时间满5年的: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的一般性房屋使用时间满25年的;
(三)砖混结构的一般性房屋使用时间满50年的;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的一般性房屋使用时间满70年的。
第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无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投入使用的房屋,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后可继续正常使用的强制鉴定时限适用于上款规定。
第三、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洗浴、室内公共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房屋拆改的,达到房屋拆改竣工验收报告确定的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年限后,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公共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等结构构件出现危及房屋安全迹象的和发生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影响房屋安全的,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因工程施工原因,导致毗连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对毗连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十、问:房屋安全鉴定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由申慱亚洲官方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受理。申请人应当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十一、问:房屋安全鉴定费如何支付?
答: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在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权人承担;以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2、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因受理诉讼、仲裁请求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鉴定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问:《条例》从哪几个方面规定了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如何按规定进行治理?
答:1、房屋出现倾斜;
2、建筑物外墙开裂、鼓胀、脱落;
3、房屋结构变形、断裂、位移;
4、房屋受力构件腐朽;
5、以检测房屋结构破坏的;
6、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排除隐患或者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有前款规定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表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组织排除隐患。
十三、问:《条例》对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重的行政处罚?
答:第一,违反《条例》规定禁止拆改行为的对个人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被雇佣人处以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承担;
第二、对未经批准实施拆改行为或者超出批准内容、范围拆改的,对个人处以1千元至3千元的罚款,对被雇佣人处以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承担;
第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对房屋保修期间的保修责任或者合理使用期间质量缺陷治理责任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修理或者治理;逾期未修理、治理的,处以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同时建设单位承担购房人在保修期间或者使用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建设单位未向购房人书面告知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等有关事项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五、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拆迁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和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六、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或者未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第七、拒绝房屋安全行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检查,严重干扰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十四、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哪些法律求助途径?
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问:各区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受理电话?
答:船营区建设局受理电话: 66927766
丰满区建设局受理电话: 64665906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受理电话: 64798163
昌邑区建设局受理电话: 62791902
龙潭区建设局受理电话: 63041995
经开区公用事业局受理电话: 6345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