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7年11月4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部行政法规的3个条款,取消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2项由地方实施的审批项目。
按照“放管服”改革加强后续监管的要求,修改后的法规条款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增加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例如,取消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